當前位置: 首頁 > 設計資訊 > 裁判案例 > 正文

福建一億旅游策劃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0-11-12 9957 0
QQ圖片20201112160346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閩民終14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福建一億旅游策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建新鎮(zhèn)金山大道618號金山工業(yè)區(qū)桔園洲園63#樓4層B區(qū)工業(yè)廠房30室。
法定代表人:徐超,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增祿,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偉斌,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彪,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海縣。
上訴人福建一億旅游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億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彪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初14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億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令上訴人在《福州晚報》上刊登道歉聲明,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案中,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將涉案作品用于商業(yè)用途,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對其造成不良影響,而且一審法院也認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的行為系對被上訴人作品的歪曲、篡改,以及對被上訴人的聲譽造成影響,意即被上訴人的人格權利并不受侵害,但一審法院卻依然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判決要求上訴人賠禮道歉,明顯錯誤。(二)一審判令上訴人賠償給被上訴人25000元缺乏依據,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的作品僅是簡單描繪的圖形,被上訴人知名度也不高,且也沒有證據證明有將案涉作品用于商業(yè)用途。案涉商標系上訴人委托他人設計,對于是否侵權完全不知情,上訴人沒有侵權主觀故意,上訴人也是受害者。上訴人的微信公眾號及官方網站均沒有訪問量,影響很小。并且,上訴人使用的商標也經商標局核準注冊,該使用的商標不僅有圖案,也有文字,是一個組合商標,更何況上訴人在本案一審訴訟之前也已經沒有實際使用該商標,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受到經濟上的損失。因此,一審判決沒有全面考慮上述因素,判決要求上訴人承擔賠償25000元有違公平。
陳彪未提交答辯意見。
陳彪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一億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陳彪享有著作權的《賽馬》美術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他權利;2.判令一億公司賠償陳彪經濟損失4萬元;3.判令一億公司賠償陳彪為制止侵權而花費的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在內的全部費用2000元;4.判令一億公司在《福州晚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判令一億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2月18日,陳彪創(chuàng)作的《賽馬》作品(圖形詳見附件一)獲得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和深圳市創(chuàng)意設計知識產權促進會備案登記。該作品曾于2012年5月30日發(fā)布于思緣設計論壇上,發(fā)布者稱該圖形版權歸7981兄弟所有;該作品還在網址為www.7891design.com的網上發(fā)布過。2019年3月22日,七久八藝公司出具《證明》,稱www.7891design.com系其公司的官方網站,陳彪系其公司股東和藝術總監(jiān),《賽馬》圖形作品是陳彪設計創(chuàng)作,著作權歸陳彪所有。
一億公司系“www.qianliwa.com”網站的主辦單位,審核通過時間為2017年9月1日。該網站的首頁、公司新聞、旅行路線、關于我們等相應頁面的右上角等處均使用了“
 
”圖形作為標識。一億公司的“千里娃親子游”微信公眾號上亦多處使用“
 
”標識。“千里娃親子游”公眾號還在綏棱網、金刺猬網上發(fā)布含有“
 
”標識的文章。2018年8月8日,一億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在第39類旅行陪伴等服務上注冊“
 
”商標,并于2019年1月20日獲得初審公告。
另查明,一億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4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旅游策劃、開發(fā)與營銷,企業(yè)營銷策劃等。
一審法院認為,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顿愸R》圖形作品以毛筆筆觸勾勒出人物騎馬的基本形象,并進行抽象藝術化處理,整幅作品由馬背上的人物跟奔跑中的駿馬組成,作品整體流暢、飄逸,有美感,體現了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可以作為證據。本案中,陳彪提供了美術作品《賽馬》的《原創(chuàng)作品備案證書》、七久八藝公司出具的《證明》及該作品在網上的發(fā)表情況等證據,可以證明陳彪系上述作品的合法著作權人,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一億公司在其官網、微信公眾號中使用“
 
”標識,并將該標識申請注冊商標。經比對,“
 
”所包含的圖形與陳彪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整體上都是賽馬形象,構圖、線條走向相似,僅是馬背上抽象的人物造型略有區(qū)別,二者整體視覺效果相似,故兩者已構成實質性相似。從《原創(chuàng)作品備案證書》可知,陳彪最晚于2011年2月18日即已創(chuàng)作完成《賽馬》作品,網絡上對該作品亦有展示,公眾具有接觸該作品可能。一億公司使用“
 
”標識及申請商標的時間均晚于陳彪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權的時間,且一億公司提供的證據也無法證明其標識的來源。因此,一億公司在未取得權利人許可,也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與陳彪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似的作品作為公司形象予以宣傳,同時使用該圖案申請注冊商標,侵犯了陳彪對該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修改權和發(fā)行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署名權,一億公司將“
 
”作為企業(yè)標識使用時沒有署名符合行業(yè)習慣。關于保護作品完整權,陳彪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一億公司使用“
 
”達到對陳彪作品的歪曲、篡改,以及對陳彪的聲譽造成影響。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一億公司將涉案圖片作品作為企業(yè)標識,進行經營性使用,并非向公眾提供該圖片作品,故陳彪關于一億公司侵害其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鑒于陳彪無法證明其因侵權遭受的損失,亦未能證明一億公司的侵權所得,本院綜合考慮涉案美術作品的類型、暢銷度、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一億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涉案侵權圖片的使用范圍及陳彪因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一億公司賠償陳彪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000元。關于陳彪主張一億公司在《福州晚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的請求。由于一億公司的侵權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人格權利,給陳彪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因此該項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一、福建一億旅游策劃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陳彪享有的《賽馬》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侵害;二、福建一億旅游策劃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彪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000元;三、福建一億旅游策劃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福州晚報》上刊登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查);四、駁回陳彪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一是原審判令上訴人在
《福州晚報》上刊登道歉聲明依據是否充分;二是原審判令上訴人賠償25000元金額是否恰當。
關于原審判令上訴人在《福州晚報》上刊登道歉聲明依據是否充分。經審理查明,上訴人使用的“
 
”圖形與被上訴人的案涉美術作品存在一些細小的差別,具體表現在人物造型上,但二者整體視覺效果相似,構成實質性近似。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行為侵害了被上訴人對其美術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權、復制權,并無不當。雖上訴人將被控侵權作品作為標識和宣傳公司的商標,并申請商標注冊,但沒有以出售或贈與的方式轉讓該作品的復制件,或者提供作品電子復制件供下載,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對被上訴人發(fā)行權的侵害,依據明顯不足,本院予以糾正。本案中,上訴人的行為雖然侵害了被上訴人的復制權、修改權,并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使用“
 
”圖形時對被上訴人作品進行歪曲、篡改,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侵權行為給被上訴人的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原審判令上訴人在《福州晚報》上刊登道歉聲明,存在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原審判令上訴人賠償25000元數額是否恰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故應根據前述規(guī)定在五十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美術作品的類型、暢銷度、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一億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涉案侵權圖片的使用范圍及陳彪因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一億公司賠償陳彪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初148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
二、撤銷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初148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
三、駁回陳彪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福建一億旅游策劃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425元,由福建一億旅游策劃有限公司負擔300元,由陳彪負擔125元;一審案件受理費850元,由福建一億旅游策劃有限公司負擔500元,由陳彪負擔3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泉
審 判 員  陳 晶
審 判 員  李沫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文娟
書 記 員  姜莉娜

文章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5cb026ec431459a8fa9ac2800c0921e)

我也要備案
0
評論區(qū)(0)
正在加載評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