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豫民終95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藥物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黃河大道西段68號。
法定代表人:李青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云霄,河南達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漯河市岸西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107國道幸福里小區(qū)2#樓。
法定代表人:劉東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躍龍,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浙江淘寶網(wǎng)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1幢6樓601室。
法定代表人:陸兆禧,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曉雙,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焦作市明仁天然藥物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明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漯河市岸西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岸西公司)及原審被告浙江淘寶網(wǎng)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網(wǎng)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明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申丁云霄,被上訴人岸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躍龍及原審被告淘寶網(wǎng)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曉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明仁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岸西公司的訴訟請求或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明仁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證據(jù)充分證實明仁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明仁公司對第10305685號“名仁動力”+字符“X6”、第10305670號圖形為“”+漢字“名仁動力”+字符“X6”商標享有所有權,并擁有第3412517號外觀設計專利證書。明仁公司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上述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有正當性和合理性。2.明仁公司的商標與岸西公司的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岸西公司起訴明仁公司侵犯其商標權毫無事實根據(jù)。3.一審判決將岸西公司提交的只有復印件的證據(jù)以及將與本案無關的證據(jù)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顯然沒有法律規(guī)定。4.一審判決明仁公司賠償岸西公司50000元經(jīng)濟損失無事實根據(jù)。
岸西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明仁公司侵犯岸西公司商標權的事實清楚,明仁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不存在侵權行為,岸西公司起訴明仁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明仁公司在其涉案產品上使用的“”圖形標識,與岸西公司的注冊商標“”圖形部分極為近似,完全是對“”的復制模仿,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侵犯了岸西公司的商標權和著作權。岸西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jù)都是真實有效的,具有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岸西公司的商標經(jīng)過長期的、大范圍的宣傳和使用,已經(jīng)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明仁公司的侵權行為,給岸西公司的市場經(jīng)營秩序和聲譽造成了嚴重影響,一審判決明仁公司賠償岸西公司5萬元經(jīng)濟損失合法合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淘寶網(wǎng)公司述稱,一審判決認定淘寶網(wǎng)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并不讓我方承擔責任是正確的。
岸西公司向一審法院請求判令明仁公司、淘寶網(wǎng)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的行為;2、依法銷毀所有侵權產品及相應標識;3、明仁公司、淘寶網(wǎng)公司支付岸西公司因侵犯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及因制止明仁公司、淘寶網(wǎng)公司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費用,共計人民幣60萬元;4、明仁公司、淘寶網(wǎng)公司在省級以上報刊上公開刊登聲明消除影響;5、訴訟費用全部由明明仁公司和淘寶網(wǎng)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3月31日,岸西公司在中國深圳數(shù)字作品備案中心將含有“英菲會”的平面設計圖案備案。2012年9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為岸西(香港)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頒發(fā)第9768656號商標注冊證,商標圖形為“”,核定使用商品(第32類)(啤酒;礦泉水;果汁飲料(飲料);花生奶(軟飲料);以蜂蜜為主的無酒精飲料;純凈水(飲料);植物飲料;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2012年10月1日,岸西(香港)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和岸西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由岸西公司以獨占使用許可的方式無償使用第9768656號商標。2013年2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為明仁公司頒發(fā)第10305685號商標注冊證,商標圖形為漢字“名仁動力”+字符“X6”,核定使用商品(第32類)(啤酒;果汁;水(飲料);礦泉水;蘇打水;無酒精飲料;純凈水(飲料);耐酸飲料;植物飲料;飲料制劑),2013年3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為明仁公司頒發(fā)第10305670號商標注冊證,商標圖形為圖形“”+漢字“名仁動力”+字符“X6”,核定使用商品(第32類)(飲料制劑),2015年10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明仁公司頒發(fā)第3412517號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岸西公司及岸西(香港)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通過廣告、電視廣告、宣傳冊等多種形式對其進行宣傳推廣,以擴大岸西公司產品的銷售。2015年10月16日岸西公司在天貓網(wǎng)發(fā)現(xiàn)明仁公司標志有“名仁動力X6”的產品通過網(wǎng)絡進行銷售;2016年11月20日在武漢市中百便民超市新華西路店購買了明仁公司生產的標志有圖形““”+漢字“名仁動力”+字符“X6””的飲料,認定這些明仁公司生產的產品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侵害商標權、著作權糾紛。作為市場經(jīng)營主體的企業(yè),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應當使用自己所有的產品標識如商標等,不得使用他人所注冊的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關于淘寶網(wǎng)公司是否是本案的主體問題,淘寶網(wǎng)公司作為市場產品銷售網(wǎng)絡的提供商,對在網(wǎng)絡銷售的產品,當然應當盡到一般的法律審查義務。就本案而言,岸西公司發(fā)現(xiàn)的明仁公司的產品提供網(wǎng)絡銷售服務的提供商是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而非淘寶網(wǎng)公司,因此淘寶網(wǎng)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關于明仁公司是否侵犯了岸西公司的商標權和著作權的問題,岸西公司通過和岸西(香港)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法取得了岸西(香港)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注冊的第9768656號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其獨占使用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明仁公司作為市場主體,在市場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產品標識應當遵守我國法律規(guī)定,包括我國《商標法》對產品商標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在本案中,明仁公司的產品使用的第10305685號和第10305670號注冊商標標識中,圖形“”和岸西公司獨占使用的商標標識中的圖形“”存在相似之處,而且明仁公司第10305670號注冊商標使用范圍為飲料制劑,其生產銷售帶有“”圖形標示的飲料,屬于超范圍使用,違反了我國《商標法》商標不能超許可范圍使用的規(guī)定,因此,明仁公司的行為屬于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的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侵害了岸西公司的商標獨占使用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于明仁公司賠償數(shù)額問題,依據(jù)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綜合考慮明仁公司侵權的性質、產品銷售的期間、地域等因素,一審法院酌定為50000元。就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而言,岸西公司所提侵犯著作權也不能構成。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明仁公司不得生產、銷售帶有“”圖形標示的飲料;二、明仁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岸西公司50000元;三、駁回岸西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明仁公司負擔1050元,岸西公司負擔875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上訴、答辯情況,并征詢當事人同意,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明仁公司是否侵犯了岸西公司依法對第9768656號(圖形為“)的商標享有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如果構成侵權,一審判決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適當。
本院認為,關于明仁公司是否侵犯了岸西公司依法對第9768656號(圖形為“)商標享有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準。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在本案中,岸西公司依法對第9768656號(圖形為“)的商標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明仁公司對第10305685號“名仁動力”+字符“X6”、第10305670號圖形為“”+漢字“名仁動力”+字符“X6”商標享有所有權,并對第3412517號外觀設計專利證享有權利。在明仁公司的第10305670號圖形為“”+漢字“名仁動力”+字符“X6”商標中,圖形“”和岸西公司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的第9768656號(圖形為“)的商標標識中的圖形“”存在相似之處,而且明仁公司第10305670號注冊商標使用范圍為飲料制劑,其生產銷售帶有“”圖形標示的飲料,屬于超范圍使用,明仁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侵犯了岸西公司依法對第9768656號(圖形為“)商標享有的獨占許可使用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審判決在認定上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認定明仁公司侵犯了岸西公司依法對第9768656號(圖形為“)商標享有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并無不當,予以維持,明仁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關于一審判決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適當?shù)膯栴}?!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jīng)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判定賠償數(shù)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在本案中,岸西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因明仁公司的侵權行為所受實際損失,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明仁公司因其侵權行為所獲利益,一審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綜合考慮了明仁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產品銷售的時間、地域等因素,一審法院將賠償數(shù)額酌定為5萬元并不不當,予以維持。綜上所述,明仁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焦作市明仁天然藥物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旺興
代理審判員 趙 箏
代理審判員 梁培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鐘秀秀
文章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ZlG7xJ9KTyDqVbKjcWSx+2rnhLkjntn4h5/HuWAFsXQSWGWeGSDSJ/dgBYosE2gHPeQTzcIopRHDqVV9ro/4PSa+I5q9JyXomITPRdmaoHiXEFEEFVBv9XIJxe1k0Nj)
我也要備案